河北省教育厅 www.fleetwashershawaii.com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2018年6月7日
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三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2.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
3.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大体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市、区)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
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子女;
3.符合入园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4.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各县(市、区)有关幼儿园要根据上述情况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切实发挥资助资金效益。
第五条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保教费收费标准、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等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合理确定。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比例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困难儿童得到资助。
第六条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负责筹措落实。省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市、县(市、区)进行补助,不再单独下达学前资助资金。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优先保障落实建档立卡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所需资金,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足额予以落实。
第七条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原则上不发放给儿童家长。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助原则上每学年申请和评定一次,资助资金按学期(或按月)减免。
第九条 每年9月开园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附件1),提交建档立卡、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也可由家庭所在村(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各幼儿园要成立学前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减免表》(附件2),即可减免保教费和餐费,并作为资金减免凭证存档备查。各市、县(市、区)要逐级汇总填报 《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减免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建档立卡、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保教费)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有关幼儿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园内宣传栏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幼儿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
2.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减免表
3.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